昨日上午9点40分,接到一客户(供货方)的紧急电话。
以下为基本事实
需货方(以下简称“甲方”)与客户,即供货方(以下简称“乙方”)于2017年6月6日签订了《砂浆供应合同》一份,合同上面对各种强度等级的砂浆单价进行了约定,单价内容包括运输费、装卸费、材料费以及17%的增值税税金。其中,合同上有种强度等级的砂浆单价为290元/吨,现市场价格上涨到了425元/吨。乙方多次与甲方沟通,双方都未能达成一致的调价协议。现在若按照甲方的砂浆单价继续供货,乙方根本不盈利,甚至是亏本,故乙方咨询能否暂停供货以及暂停供货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。
以砂浆价格大涨为由停止供货
甲乙双方签订的《砂浆供应合同》中约定了“在本合同履行期间,需供双方一致同意本合同砂浆价格随行就市,即在市场行情发生中大变化时,双方应友好协商定价”。经分析,合同中并没有明确约定“因价格上涨,双方达不成一致调价协议的,乙方可暂停供货”,故乙方根据这一条款贸然停止供货,可能面临着甲方主张乙方违约并要求乙方承担逾期供货的违约责任。
以逾期支付货款30天为由停止供货